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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规范要求
电气火灾规范要求
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确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对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2.7 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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